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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威尼斯144777cm

发布日期:2015-07-29       发布单位:四川省科技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在原四川省科技攻关计划基础上,设立四川省科技支撑计划(以下简称“支撑计划”)。为实现支撑计划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试行)》、《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撑计划是面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重点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的科技计划。支撑计划主要落实《纲要》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的任务,以重大公益技术及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为重点,结合重大工程建设和重大装备开发,加强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重点解决涉及全局性、跨行业、跨地区的重大技术问题,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技术,突破瓶颈制约,提升产业竞争力,为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支撑。

  第三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会同四川省财政厅(以下简称“财政厅”)制定支撑计划管理办法。科技厅负责支撑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支撑计划的管理原则

  (一)需求牵引,突出重点。支撑计划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重点支持对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公共安全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公益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

  (二)突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促进产学研结合。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创新,支撑计划中有明确产品目标导向和产业化前景的项目,必须由企业牵头或有企业参与。

  (三)统筹协调,联合推进。充分发挥部门、行业、地方、企业、专家和科技服务机构等各方面的作用,实行整体协调、资源集成、平等协作、联合推进的机制,以项目带动人才、基地建设。

  (四)权责明确,规范管理。实行各方面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决策、咨询、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 关键技术是指在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完善或延伸产业链、培育新兴产业等方面起决定性作用的技术。共性技术是指在产业领域、不同行业或不同区域能够广泛共享应用,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普遍推动作用的技术。公益技术是指基本不具备明确的市场竞争属性,主要服务于公共安全、社会发展、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和环境改善等公共利益的技术。

  第六条 支撑计划管理包括需求征集、项目凝练、综合咨询、立项决策、可行性论证、项目批复、实施与过程管理、验收与绩效考评等环节。

  第七条 支撑计划项目采取有限目标、分类指导、滚动立项、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一般为三至五年。

  第八条 支撑计划由四川省财政专项拨款支持。加强对经费的监督检查,计划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组 织

  第九条 支撑计划的组织实施单位包括科技厅、项目归口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专家及科技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参与有关咨询或服务工作。

  第十条 科技厅对支撑计划实施的总体效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支撑计划的总体设计和发展战略研究,制定支撑计划发展纲要;

  (二)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三)建立备选项目库,审定项目立项建议,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批复立项,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四)编制年度计划;

  (五)指导并督促支撑计划的实施,组织项目中期评估,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项目评估验收和绩效考评;

  (七)汇总登记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组织实施的归口部门为省级有关部门(单位)、有关市、州科技局和其他具备组织协调能力的单位。项目归口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项目的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

  (二)组织项目的实施,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三)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四)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五)按要求进行成果登记并对项目所形成的成果资料(包括技术报告、论文、数据、评价报告等)进行归档,推动支撑计划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转化,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加强管理,保护各方权益。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为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对项目任务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任务书;

  (二)按照签订的任务书所确定的各项任务,组织研究队伍,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项目预定的目标。

  (三)按规定管理项目经费;

  (四)按要求编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交项目验收、绩效考评的全部文件资料;

  (五)在项目实施前与各参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对项目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及成果转化权属,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保护各方权益。

  第十三条 建立支撑计划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技术、经济、管理、财务、法律、企业等各方面战略专家的作用,对支撑计划宏观战略及发展的重大事项和决策提供战略咨询。

  第十四条 在国家、省科技计划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聘请具有良好信誉的专家参与支撑计划的项目立项、监督验收、经费预算和绩效考评等有关评估咨询工作,专家对评估咨询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负责。建立和完善专家遴选、回避、考评制度。有下列情形的专家,应当回避:

  (一)项目承担单位是专家所在工作单位;

  (二)被咨询单位与专家所在单位有利益关系;

  (三)在两年内与被咨询单位有合作成果;

  (四)与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在研究生或博士后阶段存在师生关系;

  (五)与项目负责人或课题主要研究人员存在直系亲属关系;

  (六)与项目承担单位或被咨询对象有其它可能影响公正的关系。

  第十五条 科技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专利查新、招投标、评估、过程管理等工作,对服务质量及工作结果的公正性负责。从事评估、招投标等活动的科技服务机构,须按照《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章 立 项

  第十六条 支撑计划项目根据支持的方向和作用,分为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

  重大项目主要支持解决重大经济社会问题、形成重大战略产品、支撑重大工程建设或重大装备开发,以及重大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等符合我省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方向,对产业技术升级、经济社会发展带动作用大、影响度高,需要在省级层面协调推动的跨行业、跨部门、跨市州项目。

  重点项目主要支持着眼于公益技术和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突破,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瓶颈制约问题,具有较强应用前景的项目。

  第十七条 科技厅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发展的目标及战略重点,公开征集科技需求与项目建议。省级有关部门、市(州)科技局、行业性大型企业集团、支柱产业的行业协会等单位,根据支撑计划定位和支持重点,提出科技需求及项目建议,通过科技厅门户网站上报。科技厅对征集的需求及项目建议进行初审,列入支撑计划备选项目库。同时,科技厅在支撑计划网站上开设固定的科技需求和项目建议征集渠道,向社会广泛征集科技需求。

  第十八条 提出的科技需求和项目建议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为实施全省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装备开发,以及重大技术引进消化吸收所必需的重大关键技术;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瓶颈制约问题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公益技术等;

  (二)项目目标明确具体,技术指标可考核,三到五年能够完成,并能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或相关技术标准;

  (三)完成后能够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应用前景。企业提供的科技需求,在完成时本企业能够直接应用或进行成果转化;部门、市州提出的科技需求,部门、市州能够提供成果应用及转化的资金、政策等相关条件;

  (四)项目前期基础条件较好,组织保障到位,能够带动人才、基地发展,实施机制合理,产学研结合;

  (五)根据项目的目标、任务提出项目概算建议。

  第十九条科技厅根据《纲要》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对备选项目进行筛选、凝练、整合,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进行综合咨询。结合项目所属行业、实施地点、成果应用等特点,确定立项项目。

  第二十条企业承担或参与项目的条件:

  (一)属行业龙头企业、企业集团或企业联盟、转制院所、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

  (二)企业技术需求与项目的目标一致;

  (三)企业在相关任务领域具有领先的创新能力和技术基础;

  (四)企业承担的任务,在完成时有能力在本企业进行应用和转化;

  (五)有稳定的研发投入、常设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或稳定的科研队伍和人才,能够为项目实施提供任务书确定的资金及其它条件;

  (六)通过项目的实施,能够与其他企业和大学、科研机构建立紧密的技术创新联盟与知识产权联盟,能将项目成果进行技术转让或服务,促进全行业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提高。

  第二十一条 科技厅通过评审、评估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按照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委托,或者按《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通过招投标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

  第二十二条科技厅对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国家利益的项目,做好定密保密工作,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保密协议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三条支撑计划根据项目的特性,以及承担单位的性质,实行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偿还性资助、风险投资等不同支持方式和实施机制。

  (一)具有明确产品导向并能形成产业化规模,或者具有产业化前景的项目,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主要由企业和转制院所牵头承担,产学研联合实施。其中,由企业牵头承担的项目,以企业投入为主,企业资金投入不低于总预算的50%;财政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偿还性资助、风险投资等方式支持,形成多主体联合投入及统一管理的机制。无偿资助限于支持产业化前阶段的技术研究与开发任务。

  (二)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项目,主要由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牵头承担,积极吸纳企业参与,财政资金予以积极支持和引导,并调动社会各方面资金,实现多元化投入。

  (三)公益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项目,以无偿资助为主。

  第二十四条 建立支撑计划应急反应机制。对影响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突发性事件,如果具有紧迫的、重大的科技需求,科技厅可商有关部门直接论证立项,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将专利查新作为重要内容,并提交相关知识产权现状、预期知识产权可行性和水平等分析报告,把自主知识产权的获取作为项目的重要考核目标之一。

  第二十六条 支撑计划把形成技术标准作为重要目标之一,优先支持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具有重要影响和保障作用的,对能够形成跨行业、跨领域的综合性公益性技术标准、产业共性技术标准、前沿交叉领域的技术标准等重要技术标准提供技术支撑的项目。含有技术标准研究的项目,在立项时要对相关技术标准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说明,并将形成技术标准研究成果作为项目的重要考核目标之一。

  第二十七条 支撑计划把人才培养和基地建设作为项目论证和考核的重要指标。优先支持国家研究实验基地、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基地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承担支撑计划任务;优先支持形成面向企业开放和共享的公共科技资源有效利用的机制;鼓励通过支撑计划项目的实施带动国家科技创新及产业化基地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十八条 积极推行公告、公示制度。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项目的立项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严禁同一项目在不同的科技计划中重复申报立项。对于重复申报和项目申请单位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或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申请立项资格,申报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五年内不得承担支撑计划项目。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项目归口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项目批复要求和任务书,检查、督促并落实项目的相关配套条件,确保项目按计划执行。

  第三十一条 支撑计划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在每年11月30日前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和有关信息报表报送科技厅,并上传科技厅门户网站备案;执行期在当年度不足三个月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和评估。实施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中期评估。科技厅负责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评估。积极引入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组织管理、配套条件落实、经费管理、预期前景等进行独立的评估监督。评估意见作为项目调整或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

  (二)匹配的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

  (三)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

  (四)项目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五)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第三十八条 需要调整或撤销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科技厅核准后执行。必要时,科技厅可根据实施情况、评估意见等直接进行调整。

  第三十九条 支撑计划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报科技厅核查备案。

  第四十条 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参与支撑计划活动资格等处理。

  第四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出,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课题经费,并向社会公开,五年内不得承担或参与支撑计划。违反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科技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承担项目的专利查新、招投标、评估、检查、绩效考评等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追回工作经费,取消其参与服务支撑计划的资格。

  第四十三条 加强信用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及责任人、专家、科技服务机构等在实施支撑计划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并作为其参与省科技计划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验收及绩效考评

  第四十四条 支撑计划项目应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半年内组织验收。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向科技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四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执行期结束后半年仍未提出验收申请的,科技厅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三个月申请延期,经科技厅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如未能批准,项目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

  第四十六条 验收形式主要包括:会议审查验收,网上(通信)评审验收,实地考核验收,功能演示验收等。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验收需要,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也可联合多种方式进行验收。

  第四十七条 验收工作可采取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经科技厅认可、具有相应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进行。验收专家组一般由5—11名专家组成,从科技计划专家库的相同及相关领域中随机选取。

  第四十八条 验收专家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核、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的基础上,独立提出意见,经专家组详尽讨论或专家组长归纳汇总,形成验收结论意见,并在结论意见中提出成果或产品今后的应用推广建议。

  第四十九条 支撑计划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的,为不通过验收:

  1.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申请或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4.超过任务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5.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第五十条 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项目的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归档和整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为需要复议。需要复议的项目,应在首次验收后的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或补充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未再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进行改进或补充材料,视同不通过验收。

  第五十一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科技厅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其中,因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和科技计划管理制度未通过验收的,取消其五年内承担支撑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五十二条 支撑计划实行绩效考评制度,重大项目要进行中期绩效考评。绩效考评可与验收、中期评估工作结合,同步进行。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确定立项、选择承担单位、确定预算、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三条 绩效考评的具体工作可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科技服务机构进行。

  第五十四条 探索建立对项目成果的后评价机制。在项目验收一年后,对其成果应用状况和效益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章 知识产权与成果

  第五十五条 加强支撑计划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支撑计划取得的成果要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涉及国家秘密的,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产生、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十六条 鼓励支撑计划成果的转让和转化。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和科技部《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执行。对具有重大推广意义的成果,通过协调、利用金融支持、政府采购等方式,给予继续支持。

  第五十九条 加强支撑计划的宣传。支撑计划形成的论文、专著、产品和技术的宣传推广必须标注“四川省科技支撑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不做标注的成果,评估或验收时不予认可。

  第六十条 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档案。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科技厅有关科学数据共享和科技计划项目信息管理的规定,按时上报项目有关数据和成果。科技厅委托科技信息服务机构建立支撑计划项目数据和成果库,实现信息公开、资源共享。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支撑计划经费管理按《四川省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川财教〔2007〕192号)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川科计〔2002〕6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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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四川省科技厅、四川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四川省技术转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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